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实收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性规定。所以你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吗?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看看。我相信这会对你有帮助。
一、法律如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际支付的资本
(1)由于公司的成立是资本的联合,只有资本才能形成联合,才能形成公司的法人实体,因此公司的资本应该是真实的,由公司股东实际支付给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不足以由股东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的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种责任形式应要求公司的资产是实际资产,即由公司股东实际出资而不是虚假金额形成的资产;
(三)是因为公司要以实际资产为保证,建立信誉,就要有实收出资。
由于上述三个原因,法律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实收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人民币10万元。
二、哪些情形属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利弊:
工商注册认缴制的出台,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确实对新注册公司带来了福音,也就是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同时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这对新公司的成立降低了不小的门槛;但是也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认为,在认缴制度下,可以不缴。这种想法真的对吗?下面我们就来举例说明。
假如一个注册资本两千万的投资公司,实缴出资四百万;按照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再增资到十个亿。在最近签订的一个近八千万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四百万,并且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两千万无法收取后,最终将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和新老股东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这个案子中就涉及到认缴制度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并非不缴。进而在公司经营发生了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会认为,被告公司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
所以,在认缴制度下,“公司财产”,不仅仅是公司现有的财产,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之本连同公司的债务一起,都可以看作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任何政策和制度,都会有两面性。在注册资本由实缴变为认缴的制度下,虽然让创业者能更容易的踏上创业之路,但是同时也可能是创业者面临的一个问题。这就要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就要清晰的分析出其中的利弊,把政策吃透,才能为自己所用,搭上政策制度的顺风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