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般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实践中,涉及大量侵权商品储存、隐匿以及海关等行政机关对侵权商品查封扣押的案件,管辖并不明确。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了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可以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中的查封扣押地,仅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人民法院在诉前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查封扣押地。

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前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时,首先应当确定自己有管辖权,不得因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而认为可以取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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