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范畴,请问这笔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

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六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综上所述,A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相关成本费用,一般情况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减免会计分录

1、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确认减免税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