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10月12日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商标侵权赔偿额规定如下: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前二者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法定赔偿数额。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