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法当中的通用术语,尤其是著作权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版权领域内的合理使用广为人知,商标权领域内存在的合理使用概念却很少被提及.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已经使用该概念描述商标法中的权利限制现象.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未经允许,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行为,该行为不视为侵权.而人们平常所提到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是商业性使用,这就是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其范围应该仅限于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上,而不能禁止其他方面的使用.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可分为两种形式,即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使用.
(一)商业性使用
从世界各地来看,美国的商标合理使用理论比较成熟.其主要形式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叙述性合理使用和被提及的合理使用两种.叙述性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保护竞争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描述的自由.其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商家除标示自己的商标以使消费者便于识别外,还会尽力叙述其商品或服务,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形状或者生产者的名称或姓名及其他特点予以说明,从而使消费者明了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以期增加他们的购买欲望.对于这种权利应当给予肯定,如果不对商标权作适当的限制,那么这些标识所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诸要素的组合若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就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一般商家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形状等的描述就会颇受束缚.因此必须给予竞争者对自身产品的描述权利.
合理使用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该名称仅为说明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因为该名称并非用于标示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一般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权利.
2.所使用的名称不是作为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来使用.
3.是善意且合理使用.叙述性合理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
4.被提及的合理使用的意义在于允许第三方合理地提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服务.它适用于只有运用某个商标才能对某一特定事物或服务作出恰当的描述这一情形.这种合理使用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如果不使用某商标,那么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就无法被描述;
(2)使用该商标对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是合理的、必须的;
(3)使用该商标不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使用经商标人同意或者得到其支持.
(二)非商业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也普遍存在于非商业领域之中.由于这种使用一般不涉及商业利益,更不易造成商品的混淆,所以产生侵权的可能并不大,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原则上不得视为侵权和淡化但是也必须看到,对非商业性使用的定义有越来越宽的趋势.
1.正常评论、研究中使用该商标.这主要指在平面媒体或其他媒体中引用该商标进行报道或客观评论.这种使用并非频繁为之,也没有搭便车的嫌疑,当属合理使用.如在报纸、杂志及其他媒体中引用该商标进行客观评论,这种使用只是偶尔地使用而不是持续地使用.这种行为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使用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使用不需要付费,这种使用不必向权利人支持报酬,但是不得给权利人造成利益损害;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该目的必须是非商业性目的,具体表现为"学习和研究"、"批评与评论"或纯粹的"教育教学".对这些非商业目的使用应当鼓励,否则新闻自由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2.滑稽模仿中合理使用.由于商标日渐成为当代社会中渗透力极强的重要因素,许多作家和鉴赏家常引用某些商标符号来针砭时弊,进行艺术创作.但合理与损害其实只有一步之遥,些滑稽模仿,如果掌握不好火候,尤其是同色情或毒品相联系时就非常容易演变为对著名商标的损害.
3.在字典中使用.此种使用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说明来源,不应使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是通用名称,从而淡化该商标.如果此种情形发生,法律应赋予商标权人字典订正权,在下次修订字典时予以更改说明,以求亡羊补牢之功效.只要不造成淡化,该使用一般不会造成侵权,当属合理使用.通常,在字典中使用商标并不会造成侵权,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尤其是不加任何说明就将他人的商标收入词条的行为会严重误导读者认为该商标已不受保护,可以作为通用名称使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蔓延,欧共体商标条约在第10条特别规定:"如果共同体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书,给人的印象好像成为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保证至少在最近再版时,注明该词为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