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商标权的基本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商标权通过注册、使用或驰名而取得,这是商标权的首次产生;后者则是指商标权发生了转让或继承.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经营者通过核准注册或使用的方式直接取得商标权,不是以已经存在的商标权为依据而产生的.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一)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核准注册,并按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自1857年法国颁布《注册商标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相继确立了以注册确立商标权的制度.1)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必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核准之后方能取得,即依法向一国的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才可获得商标权.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程序,商标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
(二)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基于商标使用的事实取得商标权,并按使用商标的先后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使用原则的优点是,任何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商标权产生的基础,这对商标的创始人比较公平.但其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受到空间地域的限制,往往容易引起商标的重复和混同,加大了商标的管理和争议处理工作的难度,所以已逐渐被注册原则所取代.目前仍然保留使用原则的只有英美法系的极少数国家,最典型的是美国,但是后来美国也建立了联邦商标注册制度,只不过规定商业上的使用仍是进行商标注册的先决条件,即商标权的最终取得仍须凭借对商标的使用.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因而其权利的范围、内容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
①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移商标权.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②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而取得商标专用权.此外,公司、法人因兼并、合并、破产等原因也可能发生商标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