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形式共同投资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外资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

1.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人民币;,

2.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

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比例,在最终不得超过50%。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主要外国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增值电信业务业绩和运营经验。

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

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政策,在申请WTO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未按要求提交《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外资属于港资,必须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的政策执行。具体比例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外资方最终占比不得超过50%),不能申请icp许可证。满足条件,可以走外资流程,最后拿到icp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