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指引》相对于21号文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首先,紧跟银行函证集约化和数字化的趋势。

《操作指引》为采用集约化、数字化方式进行函证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包括回函时效、询证范围、审核、签章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明确了数字化回函和纸质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例如,针对银行集约化后纸质函证处理压力较大的问题,《操作指引》在纸质函证的回函及通知时限方面给予了一定宽限。

如果银行已实现集中处理,可以适当延长回函时限至不超过14个工作日;在年审高峰期,如果存在询证函填写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可以将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限适当延长至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其次,进一步提高函证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操作指引》细化了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示函证业务相关信息的要求,并鼓励双方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沟通函证办理情况。

例如,归纳了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需要公示的信息,并明确了中注协和中银协在汇总行业公示信息方面的责任。

此外,《操作指引》还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之间采用更为及时、灵活的方式进行沟通,如银行小程序、银行函证系统等。

第三,进一步强化函证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操作指引》对函证的格式、填写、签章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细化了对于填写不符合规定或需要退函等情况的沟通要求。

例如,《操作指引》对于询证函的填写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包括具体栏位特别是第14项函证事项“其他”的填写规范,如询证函字号、行距等。

同时,明确了如遇询证函填写不规范、未及时缴费等问题经沟通后仍无法解决时,银行可以退函处理。

最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函证项目内容和解释口径。

《操作指引》针对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理解不一致的函证项目,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其含义、填列口径和计算方式,并补充了举例说明。

例如,对于“银行借款”项目,细化了借款账号、借款日期、利率、抵(质)押品、担保人等详细信息的填列口径,并补充了银团贷款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此外,对于“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项目,明确了该项目包括银行办理转贴出、再贴出等业务的情况。

《操作指引》正文包括银行函证工作办理说明、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三个部分,并在附录中提供了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及资金池业务函证案例。

总之,自2021年以来,中注协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推动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的实施和完善。

《操作指引》的发布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银行函证工作相关要求,提升银行函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闭环管理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