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我们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ZC9523575BH1),驳回理由为:
该文字中含有佛教场所“庙”,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我们随即提交了商标复审申请,列举了相关证据并澄清了公司经营业务为旅游相关业务,与宗教无直接关系,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012年03月06日,我们收到了《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2011评73257S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重新受理了我们的商标评审,我们至今一直处于商标评审的环节。
但是最近我们查询发现,在我们之后申请的“老爷庙”第39类商标(申请号:
10086658,申请日期:2011-10-20)却于2012年9月13日进入了公示公告,这是否违反了商标优先注册权的相关规定?我们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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