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如果被人恶意投诉该如何应对?恶意投诉人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因认为广州市海田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下称海田公司)等在明知他人经营的美容产品光波舱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且已经主动撤回行政查处请求的前提下,仍多次在网商平台发起投诉,其行为涉嫌属于滥用专利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格斯美医器械制造厂(下称格斯美医厂)一纸诉状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不构成专利侵权,判令海田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海田公司等恶意投诉行为严重影响了格斯美医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制止并赔偿格斯美医厂经济损失5 万元。

目前,该案已被提起上诉。

据该案主审法官官健介绍,该案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该类型案件较一般侵权案件办理思路不同,较为特别。

该案的处理对于滥用专利权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作了有益的尝试,严厉打击了故意利用已是现有设计的知识产权打压同行的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请求确认没有侵权

格斯美医厂和海田公司均为美容类设备生产和销售厂商,两家公司都推出了光波舱产品,且因这款产品发生多次冲突。

盘某军是名为“远红外线光波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由盘某军于2014 年6 月20 日提交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12 月3 日获得授权(专利号:

ZL201430193355.8)。

2017 年10 月23 日,海田公司以上述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的名义向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主张格斯美医厂生产、销售的光波舱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责令格斯美医厂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018 年2 月5 日,格斯美医厂向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主张被投诉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未构成侵权。

2018 年3 月12 日,海田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撤回请求,随后被准许其撤回纠纷处理请求。

不过,两家公司的纠纷并未就此而终止。

在该案撤诉后盘某军又多次通过1688、淘宝网平台投诉格斯美医厂涉嫌侵权。

2018 年9 月28 日,格斯美医厂向盘某军、海田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所有投诉或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

2019 年4 月29 日,格斯美医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并主张盘某军、海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谨慎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中,格斯美医厂主张现有设计的证据为:海田公司开设的1688 店铺“光艾官方旗舰店”于2014 年4 月29 日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设计的名称为“ 锗石保健养生太空舱、远红外线光波能量舱、SPA美体舱”产品的销售快照等材料。

对此,盘某军、海田公司答辩称:首先,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被投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其次,由于1688 快照存在自行编辑的可能性,其生成时间2014 年4 月29 日不能认定为公开时间,格斯美医厂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再次,盘某军的相关投诉行为属于依法行使正当权利,受法律保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该案中,被投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均是光波舱,属于同类产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同,故被投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然而,相关证据表明,海田公司于网上公开销售光波舱产品,其中货品快照的生成时间为2014 年4 月29 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提交日期。

1688 网站为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网站,系独立于格斯美医厂的第三方网站,与格斯美医厂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其服务器亦处于格斯美医厂的控制之外,且该货品快照生成于海田公司所经营的网店,故该网站生成的货品快照信息稳定、公开、不易篡改。

上述货品快照公布了光波舱的产品图片,可证明海田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即公开销售光波舱产品,构成现有设计。

因此,格斯美医厂制造、销售的被投诉产品外观设计虽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属于现有设计,故不构成专利侵权。

而在盘某军和海田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盘某军、海田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海田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在1688 网上公开销售与涉案专利及被投诉产品外观一致的光波舱产品,盘某军作为当时的海田公司股东和监事,理应对此明知,但却将已公开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涉案专利并获得授权;海田公司明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且格斯美医厂制造、销售的光波舱产品属于现有设计,却向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投诉该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其主观上存在滥用专利权打压同行的恶意;在海田公司主动撤回该投诉后,仍继续在网上多次投诉,其主观恶意明显。

因此,二者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构成对格斯美医厂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官健提醒企业经营者,诚实守信和合法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在发现对方产品涉嫌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向相关部门发起投诉或者提起诉讼,这是企业捍卫自身权益的权利和必要手段。

但如果通过恶意投诉等手段欲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这是法律法规所不能容忍的。

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投诉,不仅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责任,还有可能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因此,企业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来提高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