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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什么?

无论是什么样的公司,章程的作用都是很大的,章程通常是在成立时由股东会制定的。

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时可以约定哪些内容?下面,边肖将告诉你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

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虽然《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单独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定上述约定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此类约定不影响公司资本担保公司债权等外部基本功能的实现。

该约定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受法律保护。

三。

公司认缴的分红比例和新增资本比例可能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享红利或者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资的除外。

四。

表决权可能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在股东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司章程可以在转让股权时限制剩余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允许股东事先通过公司章程自由安排转让股东与剩余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这是为了减少法律对公司自治的干涉。

103010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

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及物动词公司章程可以排除股东资格继承《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可以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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