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有4处规定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情形:

1.《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形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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