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发布了《永久债务相关会计处理条例》,建立了如何处理永久债务发行人和所有者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务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下简称《第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清单》(以下简称《第37号规则》)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定了永久债务相关会计处理要求。

2017年修订第22号准则已经实施(财会)〔2017〕第7号和第37号规则(会计)〔2017〕14、以下公司统称新金融工具标准),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标准和本规定对可持续债务进行会计处理。

仍然实行2006年发布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06〕第37号规则将于2014年修订(会计)〔2014〕23、下列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公司,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久债务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在国内外发行的永久债券等类似工具。

应考虑永久债券发行人会计分类的问题。

在确认永久债券的会计分类为股权工具或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永久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第37号规则的要求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期满日。

永久债券发行人在确认永久债券会计分类时,应当认真确定合同义务是否可以无条件防止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交付。

当永久债务合同的其他规定不导致发行人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人应区分以下情况:

1.永久债务合同明确规定,如果发行人无权要求发行人在固定期限届满后任何时候赎回永久债务或结算,一般表明发行人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期满,并明确未来赎回时间(即“原始期限”)的:

(1)当原始期限仅承诺为发行人结算日时,一般表明发行人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但是,结算明确发生,不受发行人操纵,或者结算是否在于永久债权人,发行人仍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原始期限不是发行人的结算日,发行人可以独立决定是否赎回永久债券时,发行人应仔细分析其是否可以无条件地独立决定不履行赎回权。

如果没有,一般说明发行人有义务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二)有关还款顺序。

在确认永久债券会计分类时,永久债券发行人应考虑合同中关于还款顺序的规定。

如果永续债务合同的其他规定没有导致发行人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发行人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解决:

1.合同条款发行人结算时,发行人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不良,一般表明发行人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如果发行人在合同条款结算过程中的永久债券与发行人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的还款顺序,则应仔细考虑该还款顺序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期望,并相应确认其会计分类。

(三)利率跳升和间接责任。

在确认永续债券会计分类时,永续债券发行人应当考虑第37条第十条规定的“间接责任”。

永久债务合同条款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明确未来赎回时间,卖方有权决定未来赎回,如果发行人决定不赎回永久债务利率上升(即“利率跳升”或“票利率增长”),发行人应考虑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如果跳跃频率有限,最大票利率限制(即“顶部”),顶部利率不超过同一行业同类工具的平均利率水平,或跳跃总强度小,顶部利率不超过同一行业同类工具的平均利率水平,肯定会构成间接责任;如果永久债务合同文本明确票利率,但顶部利率水平超过同一行业同类工具的平均利率水平,一般构成间接责任。

永久债务所有者会计分类的需求。

除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要求使用本规则的除外,永久债权人应区分以下情况对永久债务进行会计处理:

(一)业主已经执行了新的金融工具准则。

在区分持有的永续债券是否为股权工具投资时,业主应遵循第22号规则和第37号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于股权工具投资的可持续债券,业主应按照第22号规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在满足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非交易性股权工具投资,并将其变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对于不属于股权工具投资的可持续债券,业主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将其分类为以摊销成本计量的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并将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

在判断永久债务合同的现金流特征时,业主必须严格遵守第22条第16条至第19条的规定,并仔细考虑永久债务中包含的选择权。

(二)业主尚未执行新的金融工具标准。

当业主区分持有的永久债券属于股权工具投资或债务工具投资时,应遵循第22号规则和第37号规则的有关规定,一般应与发行人对永久债券的会计分类标准保持一致。

对于股权工具投资的可持续债券,业主应按照第22号规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者出售金融资产(股权工具投资)。

符合第22号规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将相关嵌入式衍生工具分开。

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久债务,业主应按照第22号规则的要求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并将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或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