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初,《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一个食品行业微信群里看到的一则海报称,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与黑龙江省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共同研制的我国第一种预防近视的酸牛奶即将上市。该产品配方现已申请国家专利保护,与传统酸奶的最大区别是有机铬含量约为普通酸奶的100—200倍,达到保护儿童视力最佳值。
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咨询服务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鹤松日前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儿童近视眼的成因非常复杂,迄今没有充足的临床证据证明儿童食用该款酸奶可以有效预防近视。研发企业宣称酸奶可以预防近视,涉嫌违法。如果酸奶中有机铬含量超标,还涉嫌违反相应的法规或国家标准。
产品专利申请未获批准
2月初,《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平台,按照该酸奶产品海报上出现的相关单位名称进行搜索,没有检索到相关专利内容。
随后,记者按“预防近视酸奶配方”检索到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发明人为李涛,申请日为2007年11月9日,申请号为200710144575.0。该说明书称:
“本产品是利用三价铬与眼球晶状体之间的关系以及铬与眼液的渗透压及血糖的最低值要求而设计出来的配方。”2月14日,该专利申请人李涛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证实,该酸奶产品专利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据记者进一步了解,该专利申请已被驳回。
《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从事食品安全法律研究多年的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冯文煦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专利申请与食品安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即使获得专利权,也不意味相关技术或产品一定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需要专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后才能得出结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孙燕明 本文为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