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借款有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联方的借款,分为统借统还与普通借款。对于关联方统借统还,由于二者之间不存在差价,销项与进项的差额为零,从理论上讲似乎是不需要纳税的。

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内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需要交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显然,由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集团公司内部统借统还、进销差额为零的资金拆借服务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对于关联方普通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道理同上。

第二种情况是公司与员工间的借款,分为公司与股东员工之间的借款,公司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借款。

对于企业向员工借款,未签订借款合同,且不收利息及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理解,只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而员工属于自然人,应该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不能列入视同销售的行为。

而对于员工向企业借款,不管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有偿,都应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为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一条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