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于2003年12月17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程49条,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体户增加了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上面要是没有其却开了相关的发票没有变更查出是会罚款的,所以需要尽快把税务证去变更了。变更很简单,准备资料:

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需变更,对基本账户无影响。所以,只需要你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变更通知书就可以了,至于代码证不用变更你需要把变更通知书留好,到时代码证年检的时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了,银行的话就等到税务的一起变更完了再前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