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电脑、打印机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可全额抵减的范围。但一般纳税人购买电脑、打印机如用于增值税项目且取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发布日期: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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