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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为了学习和研究计算机软件所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安装、展示、传输或者存储该软件,不视为侵犯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使用者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其支付报酬。但是,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布或者注册;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注册的;
4.在他人软件上签名或更改签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7.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发行、出租或者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9.故意删除或者更改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XI。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有上述第13354条、第5条、第11条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六条、第三三三五四条、第十条中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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