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漫天要价孩子侵权人死不认账也确实存在,因而法院也确实存在损失赔偿评估的困难,而法定赔偿制度把法院从这种尴尬的局面中解脱出来。
那么,如何进行商标侵权后的损失赔偿评估呢?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为您详尽解答。
一、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的法律经济学逻辑
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意义在于它强调法与经济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一般哲学联系,它更着重从分析经济法律的结构和运行中体现和适应经济规律,使法律更好地确保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有效地市场交换.
1、法律经济学者认为各项经济活动,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安排应以费用最小为宗旨,而区别于传统法学观念认为的法律仅是解决公平正义问题,所以通过法律经济分析能够合理地作出有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制度的安排,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促进市场的交易活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民法是商品经济法律关系的 反映,属于经济法律范畴。
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亦是属于经济法律的范畴,故有关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也应该遵循经济法律分析的逻辑,即,有关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填补权利人因侵权而生的全部损失,使得侵权人承担因侵权带来的全部外部性成本。
2、商标侵权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虽然我国商标法第52条明确列举商标侵权的五种情况并且辅之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对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但是这三种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均是依靠国家的强力干预来达到对商标权的保护,虽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国家在解决外部性的过程中,即在制止侵权的过程中又制造了新的外部性成本,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无法作到该部分外部性成本在极大程度上“内化”到侵权人的行为模式中来,由此必然造成社会承担该部分成本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详言之,商标侵权行政、刑事责任在制止侵权上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行政、刑事责任虽然对侵权人具有威慑力,然其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却由权利人承担,而非“内化”到行为模式中,由此造成对权利人权利保护的不利;另企服快车面,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又是与侵权行为的情节紧密相联,尤其是刑事责任,这有可能使一些轻微的商标侵权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
所以,行政、刑事手段虽相对快捷,但商标权人权益的实现上并不如司法保护提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面。
民事赔偿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由侵权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能够有效的补救侵权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并有效地预防再次侵权的发生。
因为民事赔偿责任说到底是一种私法的方法,体现了私法所强调的意思自治,能够促使行为人考虑自身活动引起的外部性成本并将之纳入其行为模式中来,由此使得自身活动引起的外部性成本在
极大程度得以“内部化”,同时保护社会公益的要求也得到了极大满足。
换言之,按照法律经济学的逻辑分析,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虽也能使商标侵权人为此付出代价,但相对于其造成的外部性成本而言,该代价是微小的,而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商标侵权人所付出的代价等于或接近其制造的外部性成本,即商标侵权人不仅需填补因此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且须承担商标权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开支,如:
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因此,相比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言,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行政、刑事责任的不足,所以在制止商标侵权上民事赔偿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它极大地改变侵权人的收入――成本函数,促使侵权人放弃侵权,选择合作,进而将外部于社会的潜在成本内部化,减少浪费,社会财富便会有很大的进步。
所以,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为我们设计一个合理的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且设计这样一个合理的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商标权的有效途径。
二、商标侵权的解决办法
商标侵权纠纷解决方法有:协商、调解、起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商标侵权产生纠纷的,可以由侵权人和受害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是否侵权
构成了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