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企服快车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企服快车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企服快车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企服快车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企服快车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企服快车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民法典整改提示企服快车企服快车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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