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厘清的一个概念是,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不止是财务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题主所称不公示的年报信息应该是指上述第

(7)项,这部分与财务有关的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不向社会公示。

上述

(1)至

(6)项

信息是企业必须报送和公示的,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到企业上一年度的存续情况和重大变化。

至于说财务信息部

分的公示,如果企业选择不公示,想获得这部分不公示的财务信息的前提是企业同意,基本上杜绝了社会公众获取这些企业

财务信息的机会。

好处是,有利于非公众公司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而为什么这些财务信息不公开也仍要依法报送?我觉得

有两方面价值:

第一,有利于行政监管。从年检制度到年报制度,改革的倾向就是放宽事前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

抽查、举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方式实现事中事后监管,而报送的财务信息是核查企业信用的依据之一。

第二,对于与企业有关的主体,比如投资人、债权人,也给予他们获得这些信息的路径(企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