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的,应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应证据,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30日,张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月薪1万元。
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2021年11月21日,A公司向张三发送《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离职薪资确认单》,载明因张三试用期综合考评不合格,不符合录用要求,解除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合同。
张三确认已经收到通知书,并同意最后工作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
2021年11月23日,张三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
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
2.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10,000元。
2022年1月25日,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
2.对原告张三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裁决后,被告于2022年1月28日通过中国银行向原告支付5,000元。
但张三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又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被告无法提供已将《试用期员工考核评估表》送达原告的证据及原告上级对其进行考核的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因被告并未就仲裁提起诉讼,系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仲裁裁决中确认被告系违法解除且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最后,本案中,原告在劳动仲裁中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诉讼阶段又要求变更为支付赔偿金。
本院认为,劳动者无论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是主张赔偿金,其诉请均基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相同的民事行为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不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请,企服快车面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请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另企服快车面也可能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本院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因仲裁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5,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000元。
律师说法:
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存在误区,以为试用期期间可以随意辞退员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的,应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应证据,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