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对本次新商标法修改的主要条款及其适用进行介绍和解读,回应实践中广泛关注的问题。

问题一:本次商标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尽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顺利实施。

问题二:本次商标法修改为什么要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强烈呼吁予以规制。

问题三: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问题四:关于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如何落实?

目前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针对恶意注册采取措施。商标审查员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经营范围、使用能力、商标申请历史、名下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所申请商标独创性、在先司法判决结果等因素,个案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注册。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关说明。

问题五:在规制恶意注册行为时,为什么要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目前,商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存在部分不良代理机构协助甚至直接从事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行业乱象。有的代理机构设立关联公司在与业务无关的领域大量申请商标、倒卖牟利,或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恶意抢注客户的商标,索要高额转让费,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问题六:本次修改关于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增加了哪些规定?

新增内容规定,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上述修改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了有效威慑。

同时,增加的规定与商标法现行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处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全面。

这次修改只要是为了规避恶意注册行为还有假冒注册商标而添加的新规定,以便更有效地的保护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