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仁怀茅台镇位于赤水河畔,有“中国第一酒镇”之称。茅台镇上满镇的酒厂和酒品经销店,扑鼻的酒香随风飘溢,徜徉在这个地方能让人置身于酒的世界。

然而,该镇成百上千家大小酒厂(作坊)中却有部分暂未取得合法证照;大量酒厂(作坊)和个人疯狂造假,市场上,一直存在各种“茅台镇白酒”擦边茅台。

贵州茅台酒的产地贵州省怀化市茅台镇出现了大大小小的酒窖,出厂的白酒被冠以“茅台镇酒”、“茅台原浆”字样,而且这些酒的售价远低于市面上的贵州茅台酒的价格。

当“沾亲带故”的“茅台镇白酒”遇上“茅台酒”,一场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官司自此展开。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近些年来一直在大力围堵这些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杭州余杭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突出使用“贵州茅台镇”字样,超出地名使用范畴,构成侵权。

2021年11月,茅台公司发现甲公司未经许可,宣传并销售和贵州茅台酒相似的,由乙公司生产的“茅台镇原浆酒”,不仅瓶身包装和“飞天茅台”近似,在外包装多处使用了“茅台”商标。

茅台公司认为,“茅台镇原浆酒”瓶身和外包装和“贵州茅台酒”极为近似,并在酒瓶和外包装正反面多处侵害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授予的第284526号、第28400045号商标。

故茅台公司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立即停止销售“茅台镇原浆酒”并赔偿损失20万元。

乙公司辩称,自己只负责造酒,没有参与包装盒的设计也不参与销售。而甲公司则称“茅台镇原浆酒”包装和贵州茅台酒并不相似,不存在侵害茅台公司商标权的情形。

法院认为,“茅台镇原浆酒”的外观,与茅台公司第284526号商标整体近似,尽在产品名称、装饰线存在细微差异,且与第28400045号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可以认定是相同商标。

同时,“茅台镇原浆酒”包装上标明了乙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信息,可以认定乙公司是“茅台镇原浆酒”的生产商,辩解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白酒并赔偿5万元,乙公司停止生产涉案白酒并赔偿7万元。

市面上的这些酒虽然都标注为茅台镇出品,但不一定全部来自于茅台镇,有的是地地道道出自茅台镇,有的或许是为了“傍名牌”冒用了茅台镇的名义的“茅台镇白酒”。

酒类市场混乱,作为一般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而避免上当受骗,才能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才能不致于喝到劣质的茅台镇白酒。

作为商家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别人权利边界的同时,也应守好自己的权利边界。抓紧抓好、强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