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公司与其租户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内,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如何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适用政策与销售额、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应按其纳税期、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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