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公积金是否属于强制缴纳范畴的问题,绝大多数的朋友都存在这样一定的误区,甚至部分朋友觉得公司有着自行选择是否替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权利,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不缴纳社保违法,不缴纳公积金违法吗?
公积金是否属于强制缴纳范畴?
大家应该知道,公积金政策每年都有调整,而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具体内容:
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由以上可以总结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强制缴纳范围,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定期且足额的帮我们缴纳公积金。缴费是,用人单位缴纳一半员工自己缴纳一半,为员工以后购买住房而积累的一笔钱。这是员工,必须享受到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且最低缴费比例不能低于职工工资的5%。没满一年,是员工底薪的5%,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则是员工一年税前平均工资的5%。
哪些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将面临怎样的惩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缓交但是绝不是不缴。员工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最后小编只想说,无论政策怎么变动,缴纳五险一金才能够享受全面保障,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