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看出,旧中国的高标法完全是由帝国主义国家起草的,其内容自然是抄袭帝国主义的商标法,保护的也是帝国主义的利益.帝国主义也就名正言顺地用商标垄断我国市场,摧残我国的民族工业.如上海福昌烟草公司出了一种"小囡牌"名烟.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这影响了英国香烟"红锡色"的销路,使英国商人大为恐慌,于是他们就将当时新生的"小囡牌"扼杀掉,英国烟草公司凭其资金雄厚,以20万元剥夺了福昌公司永不再生产"小区牌"香烟;上海中国化学工业社的"三星牌"肥皂,是1924年注册的,但日本信昌洋行却于1929年提出异议,国民党为保护外国人的利益,置商标法于一旁,不顾注册三年后他人即不能根据使用在先原则进行争议的法律明文规定,竟判决"三星"商标是日本人使用在先,撤销了中国化学工业社的商标,使一个有十多年历史的我国名牌商标横受擢残.在同样情况下.中国泰和烟草公司于1929年对英商的汤马士白亚父子有限公司1924年注册的"象牌"商标提出异议时,却遭到驳回,认为注册已满三年,泰和烟草公司请求评定的时效已丧失,仍旧维护帝国主义的利益;又如,1934年,上海大中华橡胶厂生产的汽车轮胎,该轮胎延长了使用的里程数,却遭到了垄断我国轮胎市场的英国邓录普橡皮公司的反对,借口大中华的"金锭形"轮胎与该公司的"三柱形"轮胎花纹相似,提起诉讼,国民党完全站在外国人方面,居然作出判决,令大中华橡胶厂停止生产.外国人在我国领土上任其行事,真是咄咄怪事,完全丧失了我国的主权,竟跪倒在外国人的脚下,有法不依,外国人变成了"法".在这种局面下,旧中国纤过注册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则以外国人的居多就不足为奇了.所以,国民党的商标法实际上是限制和剥夺民族工业商标的权利,就是抗日战争胜利后,日商虽退出了市场,但美商又随即而来,美货充斥了市场,加之官僚资本阶级的大势盘剥,致使我国民族工业奄奄一息,商标权利更谈不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