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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留言说分不清“加扣”和“津贴退款”的区别。现边肖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加计扣除”和“免抵退税”政策进行梳理:
从容易混淆的概念方面对“加计扣除”和“免抵退税”的概念进行比较;“附加扣除”和“退税”的计算方法;对于“抵扣加抵扣”和“抵扣加退税”的适用行业,【注意:仅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快来和边肖一起学习吧!概 念
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应纳税款。
什么是“留抵退税”?
即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免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期末免税额。
计 算
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
本期计提和抵扣=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0%
本期免赔额加免赔额=上期期末免赔额加免赔额的余额本期应计额加免赔额-本期减少额加免赔额
提醒:
如果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可抵扣加抵扣额,则以当期可抵扣加抵扣额抵减应纳税额为零。未结清的可抵扣金额可以当期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如何计算当期可以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的增量税额=增量税额投入构成比 60%
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前次退税申请纳税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减免税完税证明占同期全部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适用哪些行业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哪些行业?
根据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应纳税款(以下简称“加计扣除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且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执行。
对于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执行加计扣除政策。
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全面试行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税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