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一、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的材料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的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一份申请出具一件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
6、共有商标申请提供商标注册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8、对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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