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报表调整后,如何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
答: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7号公告的要求,根据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对应栏次中。
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况:
1、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等开具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红字发票的。
纳税义务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的,按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申报时,将适用17%原增值税税率的负数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适用11%原增值税税率的负数金额和税额填入10%税率的栏次。
2、因开票有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的。
如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在同一所属期开具,发票金额正负冲抵,申报时无需在申报表中体现;如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不在同一所属期开具,申报时,将适用17%原增值税税率的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适用11%原增值税税率的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0%税率的对应栏次。
3、补开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的。
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应税行为,已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按照17%、11%原增值税税率补开发票;如未如实申报纳税的,须更正对应所属期申报表后方可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
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后,申报时补开的发票数据不需填入申报表,只填报其他正常开具的发票数据,由此造成的申报比对不通过,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比对异常处理。
问:本期申报中,既有17%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又有16%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按要求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后,申报表中“销售额”栏×税率不等于“销项(应纳)税额”栏,是否会影响申报比对?
答:按照新的申报比对规则,只要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分别等于本期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本期开具其他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分别小于等于本期申报其他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此类比对规则便能通过。
如属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申报时补开的发票数据不填入申报表,申报系统将会提示对应销售额和税额比对不符,继续提交申报后,将启动异常核查流程,且税控器具不能解锁。纳税人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比对异常处理。
问:本期认证原17%、11%适用税率的进项发票,申报抵扣时如何填写申报表?申报后是否影响申报比对?
答:无论本期认证的进项发票税率是原适用税率17%、11%,还是16%、10%新适用税率,均按进项发票项目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后不影响申报比对结果。
问:存在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仍未扣除完毕的,应如何申报?
答:所属期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17%税率项目”或“11%税率项目”的“期末余额”不为0的,在所属期2018年5月自动转入“16%税率项目”“10%税率项目”的“期初余额”中,不影响正常扣除。
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4列应如何填写?
答:若本期纳税人不存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金额,即第12列为0的,则对应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期纳税人存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金额,即第12列不为0的,则仍先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计算。计算后的结果如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的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计提的销项税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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