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一:用足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假设某企业预计今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可以考虑扩大生产规模,购买500万元机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下降到100万元。当上了小型微利企业,合规140万元(600×25%-100×50%×20%)。
思路二:用足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50%的扣除;如果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加计75%的扣除;如果该企业安置了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加计100%的扣除。
假设某企业预计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可以考虑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只要投入研发费用334万元,加计扣除501万元(334×150%),应纳税所得额下降到99万元,即为小型微利企业。
如果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只需投入研发费用286万元,加计扣除500.5万元(286×175%),应纳税所得额下降到99.5万元,即为小型微利企业。
安置残疾人员虽然加计100%扣除,但实践中合规空间相对较小。
企服快车面,不是所有工作岗位都适合残疾人;另企服快车面,目前残疾人工资薪金水平并不高。不过,也还是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思路三:用足减计收入优惠。如果主要原材料、产品都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之内,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则可以减按90%计算收入。
假设某企业生产塑料制品,预计年销售收入为150万元,各项税前扣除为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可以考虑使用废塑料为生产原料,只要生产原料100%为废塑料,即可减计收入,收入总额为135万元(150×90%),应纳税所得额就下降为95万元,即为小型微利企业,合规18万元(110×25%-95×50%×20%)。
以上三种思路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综合实施。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最佳合规,以发挥出优惠叠加的最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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