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企业每年都需要进行年检手续办理,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会导致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那有时候因为疏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年检,我们该怎么办呢?企服快车财税给大家整理了一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过期未年检怎么办
一般企业年报时间逾期未年检的企业,需要带上相关资料,去工商局进行补报,而且逾期补报是不支持网上补报的,必须去当地所属的工商局进行补报。
需要注意的是,补报之前,要先去工商登记机关查一下,看看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如果吊销了,需要重新补办;或者是否有罚款,有罚款则需要先交纳罚款。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应按如下顺序查处:
1、先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并作罚款处罚。
⑴这里的“限期”,应当是明确具体的时间,并且应当是合理的期限,最起码应当是企业获知后有合理的时间办理年检事务。
⑵限期年检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应当将送给每家企业的通知书留底存档,并留取送达凭据。
⑶对未能直接送达,也未能邮寄送达的企业,则应当公告送达限期年检通知书。
公告方式可以是报纸公告,也可以是在工商机关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
但无论是哪种公告送达方式,都应当有报纸原件、照片、实物等证据证明进行了公告。
(补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机关公告送达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告,或在工商机关公告栏进行公告)。
公告送达限期年检通知书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才视为送达。
因此,对于公告送达限期年检通知书的,其限期至少应当在60天再加上合理的办年检时间。
2、企业在限期内仍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则对未年检企业进行公告。
公告上应当载明以下类似内容:相关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法定年检截止日前,未按照规定办理2005年度企业年检。
我局在2006年 月 日依法送达了《限期年检通知书》,但相关企业仍未在限期内按规定接受2005年度年检。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此公告应有相关证据印证。
3、对于公告60日后仍未办理年检的企业,填写立案审批表,送法制科登记立案号后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手续。
4、写出调查终结报告(一式两份),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送法制机构核审。
5、经法制机构核审同意后,报局领导签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批准行政处罚建议。
6、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公告送达听证告知书(即听证公告)。
直接送达的,应当留有听证告知书存档联和送达回证签收记录;邮寄送达的,应当有听证告知书存档联和挂号邮寄凭据;公告送达的,应当有听证告知书存档联、挂号邮寄凭据和邮政局退件单,并要有公告凭据(如报纸原件等)。
7、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举行听证。
8、自当事人签收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或者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的,办案机构拟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拟文稿,送法制机构登记文号,报局领导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
9、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先采取直接送达由当事人签收,或者挂号邮寄送达方式;如果采取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如当事人已不在原登记地址),根据邮政局退件单,对未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当事人,公告送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即吊销公告)。
直接送达的,应当留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和送达回证签收记录;邮寄送达的,应当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和挂号邮寄凭据;公告送达的,应当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挂号邮寄凭据和邮政局退件单,并要有公告凭据(如报纸原件等)。
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自当事人收到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后,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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