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分红这件事情,只涉及所得税,要么是个人所得税,要么是企业所得税,这需要看持股人的身份,但具体是征是免,按多少征,没法直接回复,因为这里有存在若干种不同的情形,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非上市公司
王某,中国国籍人士,担任某企业股东,2020年度分红1000万元,请问应代扣分红所得的个税是多少?
答复:应代扣个税=1000万*20%=2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被投资公司做了分配的账务处理,即使没有实际支付给股东,也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20%。
2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新三板公司
张某,是某挂牌公司乙公司(新三板公司)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2020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三、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
李某,从二级市场上购入股票,成为某上市公司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满1年后卖出,持股期间取得从上市公司的分红1万元,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50%×20%=1000元。
政策依据:
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境内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
赵某,某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股东,持有限售股股票,限售期间取得从上市公司的分红10万元,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0×50%×20%=10000元。
政策依据:
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境外自然人股东,投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张某,新加坡国籍人士,也是外资企业乙公司的股东,2020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暂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注意的是,不要简单的认为股东把中国籍身份更换成外国国籍,就可以享受外籍股东免征个税的优惠。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六、个独或者合伙企业股东,投资境内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境内法人股东,投资居民企业
甲公司是乙公司100%直接控股股东,2019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这种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分红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八、境外企业股东、投资境内公司
外资企业给境外的投资企业分配股息和红利是要代扣代缴2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10%,有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协定税率。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若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相关税收协定中适用低于10%税率的,按协定低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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