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提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该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早前政策汇总――

财税[2009]9号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购进已使用资产再销售可否简易征收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办法下的发票开具与申报指引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业务类型总结

销售转型前更换主要部件的生产线增值税如何缴纳

关于增值税征收率几种情况的分析

一般纳税人“一并销售”固定资产税率提高

小水电可按6%征收率缴增值税

增值税中简易征收方法总结 下载: xls 文件

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三个要点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明确

解读财税[2009]113号: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得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