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或发明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即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常遇到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情况,那么申请人或发明是否能对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企服快车就带领大家简单了解一下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主动修改的相关内容。
盛阳小讲堂:专利申请中的主动修改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而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法明确规定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当申请人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对专利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细错误,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需通知该发明文件的申请人。
无论是发明专利申请还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都需在上述期限内进行,且上述修改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进行的修改,若申请人要修改发明专利请求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的内容,则需通过专门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进行。
专利申请人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需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申请人在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需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申请人可以增删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一般来说主要限于发明名称、背景技术、发明所属领域、附图说明和说明书摘要等非实质性的部分,而对于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
对外观专利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修改时,只限于将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擦除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对视图的名称差错或不一致进行修改,申请人在提交主动修改时应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
通过上述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主动修改的介绍,希望您对专利申请及其审查有了了解,若您想获得更多关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内容,或者您想向有经验的专利申请人员咨询更多关于专利申请的内容,可随时拨打无锡盛阳专利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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