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是指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商标审查一般分为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今天盛阳专利(www.zscqw.net)就给大家介绍下商标审查中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商标审查中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商标审查中在法律上有效的常见使用证据,有以下几种:
1、使用商标的商品销售发票:要求真实有效,发票中要反映完整的商标名称。
如果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这种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就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
2、商业合同: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
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3、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
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
这些商标标识实物往往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
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
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4、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5、广告物品: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
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不过,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使用证据。
以上便是商标审查中的有效证据,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商标提出驳回上诉请求时,一定要注重有效证据,有利于商标得到注册,保护权利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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