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准备承包一项工程,因不具有相应资质,便挂靠另一家有资质的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工程如期开工,建设单位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工程款800万元人民币。然而,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却以我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为由,拒付余款。请问:
我公司能否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余款?律师解答:
您公司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未付工程余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2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尽管因贵司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但贵公司建设的该工程已经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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