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等。
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其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进口食品管理: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出口食品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监督管理:
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
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法律责任: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食品进口商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
实例说明
以预制菜出口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预制菜出口流程主要包括出口备案、出口申报前监管和出口申报等环节。
出口备案:出口预制菜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是预制菜出口的第一步。如果出口预制菜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使用了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中的任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向企业提供上述原料的种植、养殖场也需要向所在地海关完成备案。
出口申报前监管:在出口申报前,出口预制菜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海关受理申请后,将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出口申报:申报前监管符合要求的,可依规进行申报出口。预制菜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商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准确规范申报预制菜的品名、规格、生产日期等申报要素。预制菜进行出口申报后,海关根据监管要求对其实施查验,经查验合格的,准予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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