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纳税筹划,很多老板会觉得非常的难,实际上每一项纳税筹划,只要稍微思考一下,便可以找到一定的方法,当然也一定是合理合规的。
经营企业收益最大化也是股东的目标之一,到手的钱要是会多缴税,肯定是不乐意的。
今天就来同大家讲一讲,企业利润太高,个人股东“如何分红”,税负最低?希望能让你有所启发。
业务案例
北京嘉兴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20万(企业所得税前利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税后利润全部进行分配。
那么,如何分配公司经营利润,才能实现税负最低呢?
财务部给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三种分配方案:
方案一:采用净利润分红的形式,120万元缴纳30万元企业所得税后,90万元净利润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分配。
方案二:每月发放工资10万元,12个月共计发放120万元,以达到实现“利润分配”的目的。
方案三:运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核定征收。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低税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这里以把企业注册到我工业园区为例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5%以内
方案一(净利润分红):
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120-30)*20%=18万元
股东税后收益=120-30-18=72万元
方案二(分摊到每月工资):
全年共增加工资支出=10*12=120万元
发放工资后企业利润总额=120-120=0
股东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35)*45%-1.3505]*12=35.904万元
股东税后收益=120-35.094=84.096万元
方案三(通过区域性优惠政策,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与主体公司发生业务关系
增值税:
120/1.03*0.03=3.49
附加税:3.49*12%=0.42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20/1.03*1.5%=1.75
合计为:5.66万元
股东税后收益=120-5.66=114.34万元
方案分析
通过对以上三个方案纳税情况的分析,方案二比方案一多实现收益12.096万元,由于方案二中每月给股东发放10万元工资,致使企业原本有120万元的利润,造成企业利润为“0”,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要缴纳35万的个税。方案三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后,只需纳税5.66万元,最终收益114.34万元,无疑是最好的方法。节税高达80%以上。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