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4年第2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4年第四季度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按季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一
政策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4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
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三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四
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4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在实务处理中,遇到以下问题这样处理↓
案例1:A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4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4年10月20日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
按照政策规定,由于A企业购买的发动机用于生产销售,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2:B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12月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4年支付,购货发票在12月10日取得,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因天气原因实际于2024年1月5日收到设备。
按照政策规定,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由于B公司实际到货时间为2024年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4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案例3:C公司同为高新技术企业、同在2024年12月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并于12月1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导致设备在2024年1月才运输到位。
按照政策规定,由于C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10日,在2024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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