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对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是指纳税人擅自将行业适用的专业发票使用到其他行业中去。

这是营改增之前的产物。

在营改增以前,增值税属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增值税适用的发票一般是销售类发票或劳务类等发票,这些发票归国税机关管理。

营业税属地税机关征收管理,营业税适用的发票一般是服务类等发票,这些发票归地税机关管理。

因此,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开具销售类发票或劳务类等发票,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应开具服务类等发票。

纳税人应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领各类发票,按适用税种开具,不得混淆开具。

营改增以后,纳税人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也开具增值税适用的发票,营业税适用的发票被取消,增值税发票统一由国税机关管理。

因此只要是增值税的经营业务,使用增值税发票开具,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不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

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之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