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也可以叫做精神权利,是一种作者终身享用的权利,是不可以转让、剥夺和限制的,在作者去世之后,一般都会由继承人或者是法定机构给与保护。那么著作权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请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介绍下。
一、著作权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区别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著作人身权取得是由于作品的创作;一般人身权取得是由于出生。
(二)期限不同。著作人身权期限除发表权外,其它人身权没有期限;一般人身权的期限则是自然人生命存续期间。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的人身权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正是因为有了著作权人创作出了作品,才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有了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权利(既著作权)。也可以说,没有了作品,著作人身权就没有赖以存在的基础。
二、著作权人身权是什么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三、著作人身权具有怎样的性质
(一)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
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
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二)永久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三)不可剥夺性。
(四)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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