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很难经营,那么你知道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内容是什么吗?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资金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姓名、登记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 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等。
(二)申请目的。
包括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 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清算。
债务人提出的,还包括和解申请。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破产原因的事实和破产申请的法律理由。
债务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和事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
如果债权偿还期届满,债权人已提出偿还要求,债务人明显缺乏偿还能力或停止支付,包括合同、借据等。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中的其他事项应当限于申请人可以提交的内容,而不是扩展到申请人不能提交或者难以提交的内容。
具体内容由人民法院在具体破产申请中决定,但不得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明确规定。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力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
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
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
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于达成和解协议时所免除的部分债权,在整顿成功后亦不得向债务企业再行索要。
但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
被保证人(主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固然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实现其债权。
然而,在实践中,罕有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靠破产财产获得足额满足的情况。
既然保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活动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债务人的破产,便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全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如有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完结的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者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等遗留事务时,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三、企业破产员工工资怎么办
从破产法看,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应当首先支付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只有这些费用被清偿完毕之后,才能进行其他费用的清偿。
如果法院不认可的话,要尽快的进行仲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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