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人们应当根据他们在良好的公共秩序中获得的收益和利润,也就是根据他们的资产或财富,对公共开支有所贡献。
财富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财富;另一种是潜在的财富。
一个人是不是事实上的或者说真正的富有,要依据他在吃、喝、穿以及其他方面的实际享受的情况来判断。
有些人自己觉得自己的财产多得惊人,但却几乎不动用或者不使用这些财产,那么这些人的富有就只是潜在的或者想象的。
与其说这些人是他们自己财富的所有者,还不如说他们是为别人忙碌的管家和司库。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个人都应当根据他们自己所得到的和实际享受的多少来缴纳税款。
那么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情是,通过计算每个人的消费支出来计算本国的消费支出总额;然后再计算必需的公共开支部分占其中的比例。
这两种计算,尤其是前一种,正如大多数人所想象的一样,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我们必须理解消费税的确切概念,即消费税是对每一种已经成熟到可以消费的特定必需品征收的赋税。
换句话说,在谷物没有做成面包之前,在羊毛没有织成毛织品,甚至在没有做成衣服之前,不得征收消费税。
只要对最终的制成品如衣服征收消费税,就可以把对羊毛、织布以及裁缝工艺,甚至针和线的消费都包含进去了。
但是要区分成熟消费品和未成熟消费品是很困难的,所以我们应当编制一份天然产品和人工制成品的目录,列明那些最容易获得和最经常使用的消费品,并且在它身上或者在装储它的容器上加盖官印。
这样,只要我们再计算一下每件商品在制成之后和消费之前又耗费了多少劳动和费用,把耗费在某件商品上的全部劳动和费用加总,再乘以消费税税率,就可以得到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举例来说,假设有两种布料都价值一百镑,一种条纹的布料用来做窗帘,另一种是衣料用来做高级男装。
我认为做高级男装的布料所应承担的国内消费税应该比前面做窗帘用的条纹布料要更多一些。
因为做窗帘用的条纹布料只要把它缝起来就可以最终被人使用,但是衣料要制成衣服还需要裁缝工艺、线、丝、针、顶针、纽扣和其他一些特别的东西,所有这些附加的零星东西的国内消费税都应该加在衣料的国内消费税上一并征收,除非它们的价值大到值得各自分别征税(像纽扣、花边、丝带可能有时候会是这样),并且也值得列入上面我们
加在衣料上一同缴纳国内消费税的东西,应该尽可能地仅限于用在衣料上的物品,或者说,任何其他的没有用在衣料上的物品都不应该加在衣料上来缴纳国内消费税。
比如,有些特殊类型的花边,如果没有直接用在衣料上,就不应同衣料一并缴纳国内消费税。
所以对谷物来说,为了把它们烤制成面包而花费的磨制费、筛制费及发酵费等,就都应该加在谷物上面一同缴纳国内消费税,除非有像我们在前面所讲的那样,这其中有些特殊情况值得对它们各自分别征税。
这里就有这样的问题,任何出口的本国商品是否应当缴纳国内消费税?任何作为出口补偿的进口替代品是否不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我的回答是:本国出口的商品不必缴纳国内消费税。
因为它们并没有实际在本国消费;而为补偿本国出口而从外国进口的并且在本国消费的商品,如果在外国出口时没有缴税,那么在本国进口时就应当缴纳本国的国内消费税。
在外国出口时没有缴税这个条件,是为了避免对同一个消费品重复征收两次同样的税。
但是如果运回来的是金条,而我们又把它们铸成了货币的话,那就不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了。
因为货币会为我们带来其他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的商品。
但是,如果这些金条被铸成了餐具或者器皿,或者被炼成金线、金丝花边,或者被打成金箔,那就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
因为这时候它们就是被消费了,并且会被完全消费掉,打金丝花边和镀金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
这也正是为什么我认为我们通常称为“关税”的那种赋税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原因。
像金条这种商品,不管它在国内作何用就一概地在消费前对它征税,这是不合理的。
关于累积的国内消费税我们已经提到过几次了,我们的意思是通过这种方式把许多物品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商品一次征税。
例如,制造特效药或者解毒药需要很多种药材,而这些药材只能用来制造这些药品。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任何一种药品征税,都可以使全部药材的国内消费税被一并征收。
因为任何一种药品都使用了全部药材中的一部分,使用的比例是一定的。
所以对布料征收国内消费税,也就意味着对制造工艺、制造工具和羊毛都征了税,其他商品也是这样。
但是,有些人扭曲了我们这里“累积”的含义,主张把所有商品的国内消费税累积于某一种单一的特殊商品上进行征收。
这种特殊的商品在他们看来是最接近所有消费品的共同标准的。
这些人提出这种主张的主要目的是:
第一,为了掩饰“国内消费税”这个名称。
对这些人来说这个名称是很让人讨厌的,他们既不知道纳税和吃饭一样是必需的,也不知道按照消费比例征收消费税是符合自然的真义的。
第二,为了避免征税过程中的麻烦和免花征税过程中的费用。
第三,为了保持商业的稳定发展。
我们以后讨论某些赞成或反对征收国内消费税的理由时再来谈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先来谈几种世人议及的累积的国内消费税。
有些人提议把啤酒作为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因为他们认为一个人如果喝酒的话,那么他一定进行了其他消费。
这种提法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尤其是如果浓啤酒所要缴纳的国内消费税比淡啤酒所要缴纳的多五倍(就像现在这样)或者多更多的时候。
因为贫苦的木匠、铁匠、毛毡工等所喝的浓啤酒要比绅士们所喝的淡啤酒多一倍,结果他们就要多十倍的国内消费税。
而且,累积于这些工匠们所喝的啤酒中的,只是很少的面包和奶酪,烂皮衣,牛脖子的肉,一周吃两次的动物内脏,不新鲜的鱼,不加黄油的老豌豆,等等。
而累积于绅士们所喝的啤酒中的,却是需要更多的自然物和人工才能制成的物品。
此外,这种征收国内消费税的方法,即使被很好地执行,也会跟我们以前所讨论过的绝对人头税一样,既不公平又难于征收,且不易查实。
其实,人头税也是一种累积的国内消费税。
除了啤酒以外,还有人提议把食盐,或者燃料,或者面包作为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
但是把这些商品作为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所存在的问题,和把啤酒作为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所存在的问题是一样的。
因为这些商品,有些人消费得多,有些人消费得少,并且许多家庭的消费个体往往由于他们的财产或其他家业的消长而有所变化(人们只知道对每家每户征税,但是却没有考虑到各个家庭成员的多少)。
在所有人们议及的累积的国内消费税中,炉税,或者说烟囱税,看起来是最好的一种了。
这仅仅是因为炉子的建造是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所以它最容易、最清楚、最能够反映每家每户的收入情况。
炉子的数量很容易弄清楚,因为它不像人口那么容易流动;即使是已经没有用处的多余的炉子,缴纳小额税款也比将炉子改建或者拆掉容易;炉子又不太可能被藏匿,因为大部分邻居都知道它的存在;并且人们在盖房子的时候如果愿意花四十先令建造一个烟囱,那就决不会因为两先令的税而不建它。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炉税必须是极其轻微的,否则人们就将难以承受。
对一个年收入一千镑的绅士来说,缴纳一百个烟囱的炉税(有一百个以上烟囱的大宅第就很少了)要比一个一般劳动者缴纳两个烟囱的炉税轻松得多。
此外,如果只由地主缴纳这种税的话,那这就不是对所有商品征收的累积的国内消费税了,而是对一种特殊商品征收的特殊的消费税,这种特殊商品叫做“房屋”。
我本应该在这里再附加说一说国内消费税的征税方法,不过我想我们参照荷兰在这方面的实践就可以了,或许我还应该谈一谈什么样的人可以被培养成为适合去征收国内消费税的人,以及什么样的人可以被培养成为适合从事其他公共事业的人,如司库、仓管员、税务官等,不过我想我还是在有更充裕的时间里以及在更恰当的时候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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