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建筑业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当期所项目所在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可填列在"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栏,做为本期机构所在地纳申报表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抵减项。

每年的汇算清缴时,跨地区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与每月/每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填列在年度已缴税额栏次中。

建筑企业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凭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实施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应在月末,向所属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结转:

借:内部往来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季度或月度预缴

根据季度或者月度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扣减异地项目0.2%预缴税款之后,核定征收似乎无法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一分录只能由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编制

3、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税法计算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扣除已预缴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