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在弥补破产和解和破产整改制度的不足,防止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你知道中国破产重组制度在企业退出实践中的应用吗?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们来看看。

一、中国破产重组制度在企业退出实践中的应用

现代企业可以从三个意义上理解。

第一,它们是财产的集合;第二,它们是交易关系的集合;第三,它们是利益的集合。

这三个方面的意义是,企业构成了承担各种社会经济职能的实体。

财产集合体的概念在这些不同意义上是最基本的。

因为资源(或资本、资产)是交易和利益的物质前提,也是企业法律人格的现实基础。

重组制度的最初理论基础是基于“运营价值”。

所谓经营价值,是指企业作为经营价值实体的财产价值,或企业在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价值。

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经营价值高于其清算价值,即通过清算变价获得的净资产价值回收。

正如1977年第95届国会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委员会报告所说:“企业重组的前提是,被用于其设计的工业生产的资产远远高于同一资产分散出售时的价值。

“重组比清算更有效,因为它维持了企业的就业和资产。

实践也证明,“一般来说,当企业拥有实际资产或能够从未来经营中产生实际利润时,第七章的清算不是最可取的选择。

即使清算程序确实是唯一的最终选择,大多数相当大规模的企业在债务人或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下,通过缓慢有序的债务清算获得的利益也将大于通过第七章快速清算获得的利益。

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更了解待售资产的情况,更愿意通过第11章提高价值回收率。

“而且,当企业资产继续经营时,其价值远高于快速变价所得。

此外,商誉、可持续享受的税收减免、主要人员和有利可图的合同等无形利益将根据第七章的强制清算而丧失,这些无形利益可以通过重组保留,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利。”

二、什么是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别除权

(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

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

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

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

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在该物消灭时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担保物权也就丧失。

除了担保财产之外,担保债权人对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都不能行使别除权。

根据别除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当别除权标的物不足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时,别除权人不得就未予清偿部分请求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而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

(三)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

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一道界线,使别除权人能够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顺利地行使权利。

三、破产整顿制度有哪些特征

1、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

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

2、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

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

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

3、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的认可。

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法院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

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