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适用税种: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适用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
二、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减征增值税适用税种:增值税
减征增值税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减征增值税适用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减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四、如果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3、2024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