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分工,很多公司在聘用民工以及派遣工的时候,需要代付民工或派遣工的工资,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要求总包方代付民工工资。
由于工资在公司的账上发放到具体的用工个人,是否发放工资企服快车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呢?
其实这个问题很早就已经明确了,由于该法规太过古早,加上该法规很多条款都已作废,很多人都没有注意,今天我就把这个法规分享给大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这个文件应该有26年了,好的是它的第三条还没有失效,这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
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于代付工资的企服快车,那么只是按照工资薪金的实际承担者提供的信息向其他劳动者支付相关的报酬,代付工资方并不决定每一个具体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能够决定工资待遇的应该是民工的组织者或者是派遣公司。因此发放工资薪酬方不应该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是应该由派遣公司或者民工的组织者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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