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这意味着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无法偿还债务或继续偿还债务。

一般是债务过重造成的,企业破产后要清算。

如果企业管理不善,想申请破产,需要向管辖法院申请管理。

申请后还有很多事情要做,需要准备。

那企业破产后的注销程序是什么呢?以下是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破产后的注销程序

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分为区域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移送管辖权。

在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由企业主要办事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辖机关批准的破产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管辖的破产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首先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自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由股东、有关机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批准;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后,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结束,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企业法人终止其民事行为的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破产程序审结期限

(一)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

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己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

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试图借助破产程序损毁债务人的商誉或者阻止债务人将要进行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行敲诈或胁迫。

因此,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从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

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

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

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