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3.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04.享受方式

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提供给税务机关。